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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事项

中央美术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美术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央美院发【2017】12号    2017年1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控制基建项目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以下称基建)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建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基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建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三)做好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高财务状况,加强对基建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牵头制定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二) 按项目单独核算,按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学校账簿和财务报表;

(三) 参与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四) 按规定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和资料;

(五) 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六) 学校和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基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障工程用款;

(二) 编制项目的投资概算和投资预算,并负责项目所需的前期申请、手续办理等;

(三) 负责编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

(四) 编报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

(五) 提交真实、合规的资料办理资金的支付和结算手续;

(六) 负责及时报送工程结算决算资料的送审;

(七) 负责按要求提交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所需的资料;

(八) 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资产的交付使用。

第七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 按照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

(二) 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主要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洽商变更估价、竣工结算的审计等;

(三) 依照合同和项目进展对建设工程用款拨付进行审计;

(四) 按照规定对基建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 根据基建部门提出的资产验收申请和提供的资产验收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部门提供的工程决算资料,组织各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基建管理部门进行资产移交、验收工作;

(二) 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学校的基建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学校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

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条基建部门负责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内。

第十一条基建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以及学校自筹资金能力等,合理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按照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基建部门应当根据基建项目预算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学校总体规划和资金情况等,细化项目预算,分解编制项目各年度预算及资金需求。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学校基建项目年度投资预算是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度投资预算经学校批准,按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无特殊原因不得进行预算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基建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和申请,按学校预算调整审批权限提交学校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申请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

第四章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大型空调、电梯等)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二)设备投资支出是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设备使用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三)待摊投资支出是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项目建设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贷款评估费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四)其他投资支出主要是指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学校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第十七条 基建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项目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标准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项目管理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十八条 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 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 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 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 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 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 其他不属于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和基建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的要求,合理归集、分配、分摊基建项目投资支出,准确计算项目建设成本。

第五章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条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建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

(一)预付款:工程预付款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支付预付工程款。工程合同的预付款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在支付预付款时,原则上应由施工单位提供“银行付款保函”,确保预付款使用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二)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根据实际工程进度,以工程进度表和施工管理人员、工程监理人员、基建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凭证作为付款依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在项目竣工结算前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款的90%,预付工程款应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基建部门、审计部门对竣工结算报告以及有关结算资料核实后,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财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预留,预留比例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经基建部门组织验收,出具质保期质量验收证明,办理结清付款手续。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代替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支付应严格执行合同相关条款和学校财务管理审批权限,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有关资料,手续齐全方可付款。

第二十二条 服务类合同款支付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 费用报销单或者分期付款报销单;

(二) 首次付款必须提供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合同审批单;

(三) 发票(发票需两位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 费用报销单或者分期付款报销单;

(二) 项目工程合同,首次付款必须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合同审批单;

(三) 施工单位提供工程进度报告书;

(四) 有工程监理签字的基建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单;

(五) 工程竣工结算时需提供审计报告;

(六) 工程竣工后尾款支付需提供验收单、结算书;

(七) 基建工程合同款发票(发票需两位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合同款的支付一般情况下采用汇款方式结算,基建部门要提供收款单位户名(全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付款金额、用途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支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四)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六)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七)不合理的负担及摊派。

第六章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基建项目完工可以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二十七条学校基建、审计、国资等管理部门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全力配合财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的规定做好财务决算编报工作,做到编报及时、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并严格按照规定格式编报。

财务部门应当按要求将项目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编入部门决算。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基建部门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各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财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第三十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财务部门和基建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及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具体内容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报。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学校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财务决算报告未得到批复前,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已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工程项目,除支付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不再发生其他基建费用。

第七章资产交付管理

第三十五条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使用单位的行为。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三十七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水土保持、城市绿化、毁损道路修复、护坡及清理等不能形成资产的支出,以及项目未被批准、项目取消和项目报废前已发生的支出,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学校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形成资产产权不归属学校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第三十八条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电力设施、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学校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学校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第八章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

第四十条 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缴回财政。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缴回财政。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财务管理人员对基建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财务结算;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更正、补充或予以退回,做好财务监督工作。

第四十三条基建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学校有关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招标管理的相关规定;学校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业务活动的审计和检查,监督学校有关部门合理控制建设投资,完善建设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促进廉政建设。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基建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的行为,以及因工作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浪费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