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美术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中央美术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央美院发【2017】75号 2017年5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票据管理,规范收费工作,维护学校正常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票据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服务性收费。
第三条财务部门是学校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各类票据的领购、登记、使用、保管、核销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学校所有的收费行为,均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学校财务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学校使用的票据包括:《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分机打和手写两种)、《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学校向国家税务局申请的定额发票。
第六条票据适用范围
(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用于收取报考费、学费、住宿费、培训费等项目收费。
(二)根据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包括:
1、暂收款项。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2、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3、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
4、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学校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三)《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适用于学校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教育、科研事业的捐赠财物,开具内容仅限于捐赠款。
(四)《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学校提供的设计费、咨询费、展览费、制作费、展示费、课题费、资料费、3D打印服务费、房屋租金、场地租赁费、考试费或组考费等文化创意服务性收费。除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的付款单位可开具《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一律开具《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 学校印制票据适用于学校收取的学生服务性收费项目。
第七条 自印定额发票专用于美术馆门票收费。印制定额发票的数量和金额由美术馆提出申请,财务部门对申请初核后,向国家税务局征管科进行申报。票据印制完成后,由财务部门负责验收登记,美术馆按需办理领用手续并负责使用和保管领用票据。每月25日前,美术馆需到财务部门缴销当月已使用票款,并上报使用情况月报表,财务部门初核后负责上报国家税务局征管科。
第三章票据的领用、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学校各类收费票据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领购和印制,校内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擅自购买、印制票据,不得使用财务部门管理之外的其他票据擅自收费。
第九条各类收费票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相互混用。收费业务必须真实,并与票据适用范围、开票内容一致,严禁虚构收费业务内容,虚开收费票据,扩大收费票据开具范围。
第十条各类收费票据必须规范填写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等内容。财政统一票据需加盖学校收费发票专用章后有效,增值税发票需加盖学校税务发票专用章后有效。
第十一条经财务部门同意可由部门代收的临时性收费,填写《中央美术学院票据领用审批表》报财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在财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后领用票据,票据须由领用部门专人负责保管,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开票使用,每季度需到财务部门办理票款结算,严禁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形成“小金库”。
第十二条按国家规定需要缴纳税费的文化创意服务性收费,在确认收入到账的同时,由财务部门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文化创意服务性收费范围及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同时由财务部门扣缴应缴税费,税费由收入项目承担。
第十三条学校发票原则上先收款后开票,特殊情况可根据相关合同填报《中央美术学院增值税发票借用审批表》,经批准先借用发票。借票人或借票单位应保证相应票款及时入账。
第十四条借用的票据要妥善保管,避免丢失,不得涂改、挖补,并尽快交与付款单位。出现的废票、退票应及时交回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票据如有丢失,应查清号码及时上报学校财务部门,并尽快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或税务部门,并在地级以上报刊登载声明作废,票据丢失人于事发后十五日内自行到财政或税务部门接受处理。事件处理完毕后,将相关资料复印件交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第四章票据的核销、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每年应对购领和印制的票据进行清理核实,各部门领用的票据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到财务部门完成核销手续。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负责及时缴销并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经财政或税务部门核验的收费票据,其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保管期满按规定报财政或税务部门检验核准后销毁。与票据的领
用、缴销有关的凭证、账册保留十五年。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对全校的票据管理及使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查处并纠正。
第十九条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包括:
(一)违反规定自购、自制票据的。
(二)转让、出借、变造、买卖、销毁票据的。
(三)使用自制、自购票据,使用白条和行政印章收费的。
(四)不规范填写票据或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五)其他违反票据管理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学校对具有上述行为的部门和个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央美术学院票据管理办法》(院发[2009]28号)和《中央美术学院自印发票管理办法(院发[2008]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央美术学院票据申领审批表
2.中央美术学院票据缴销收据
3.中央美术学院借用增值税发票审批表
附件1
中央美术学院票据申领审批表
领用单位:(盖章)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申领时间 | |||
票据名称 | 申领数量 | 缴销时间 | |||
票据起止号 | 领用人签字 | 缴销人签字 | |||
申领原因 |
负责人签字: | ||||
财务审批 |
负责人签字: | ||||
注: 1、领用票据,请认真查验票据是否完整。请妥善保管票据,如有丢失,尽快报告财务部门。 2、请按批准的收费项目填写票据,用完后及时办理结算缴销手续。 |
附件2
中央美术学院票据缴销收据
送缴单位: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申领时间 | |||
票据名称 | 缴销数量 | 缴销时间 | |||
票据起止号 | 收缴人签字 | 缴销人签字 |
收缴单位:
附件3
中央美术学院借用增值税发票审批表
借票单位:
来款单位 | |||||
借票项目编码 | 借票项目名称 | ||||
缴税项目编码 | 缴税项目名称 | ||||
开票金额 | 收入金额 | 增值税额 | |||
借用票据种类 | 预计到款日 | ||||
借票项目 负责人承诺 | 我承诺该笔款项于预计到款日前转入学校银行账户。若经费逾期未到账且不退回票据的,同意自开票日算起第2个月开始冻结本人负责的全部经费项目,直至经费到账或退回票据。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 ||||
缴税项目 负责人承诺 | 我同意该笔款项到账前,应负担的税费由我负责的上述项目缴纳。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 ||||
借票单位 意见 | 我单位同意项目负责人预开票据,并负责敦促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来款入账手续。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 ||||
财务部门 审批意见 |
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 ||||
注:1、预借票据业务只在每月的1号到25号办理,休息日不顺延; 2、同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可限借1张票据,前借未清、不再续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