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 信息公开事项

信息公开事项

中央美术学院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中央美术学院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央美院发【2017】39号     2017年4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财务决算行为,保证财务决算质量,全面、系统和准确地提供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等,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编报年度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决算是每个财政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学校财务收支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三条财务决算编报基本要求: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第四条财务决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年度财务决算。

第二章财务决算的准备

第六条学校在编制决算之前,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要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决算编制各项基础资料的真实准确。

第七条各单位要在财务封账之前,对本单位及本单位管理的有关经济事项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

(一)对本单位借款和预付款项进行清理,对未报销的各类支出票据进行清理,及时报销支出和归还借款。

(二)对学费、住宿费等事业收费及水电费、租金、电话费等收入进行清理,及时收回上缴,不允许私设小金库。

(三)对负责的专项经费进行清理,应按照项目的执行计划,加快进度,按期完成专项经费的使用计划。对学校收到的各项资金进行清理确认,及时办理立项入账手续。

(四)对单位与学校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清理,及时办理有关往来手续。

(五)对领用、借用的各项票据进行清理,应按照规定时间到财务部门办理交款、交票及结算手续。

(六)对本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清理盘点,做好资产入账和对账工作。各资产管理部门于12月25日停止办理固定资产进账手续,与财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账目的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第八条财务部门要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做好年终清理结算工作。

(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拨款,并在年终前全部入账。根据教育部核对拨款文件,逐项、逐科目核对我校各项拨款到账情况,保证教育部年度拨款数与我校拨款经费到账数一致,并将核对情况按时报送教育部。

(二)清理核对各项收支款项。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支出都应按规定的用途如实列报。核对、检查当年工资、各项津贴、助学金、社会保险等人员经费的发放交纳情况,已发生的支出全部在当年进行账务处理,编入本年决算。核对、检查与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应缴、应拨款项,并及时进行结算。

(三)清理各项往来款项。对代管款项、应付预收款项进行清理,属于收入的及时转入有关收入账户,应当上缴的及时上缴。对应收预付款项进行清理,按要求进行账龄分析和催报催收。

(四)清理货币资金。对各项货币资金进行清理核对,并与银行对账,保证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五)清理资产,做好和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对账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六)检查日常核算的正确性、合理性。核对、调整各收入科目、支出科目、基金科目的有关账务,分析全年收入支出情况以及事业基金变动情况。

(七)检查核对项目结余和基本支出结余情况,对不合理的结余项目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对当年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写出财务总结。

(一)对学校经费拨款在当年的收支出情况进行分析。

(二)对本单位当年创收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创收计划完成原因,存在的问题。

(三)对本单位是否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是否存在小金库等要进行自查和清理,并在总结中进行说明。

(四)对各类专项经费的申报、立项和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特别是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要按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写出总结报告。

第三章财务决算的内容

第十条财务决算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表及文字说明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财务决算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主表内容是学校的各项经费收支与结余;资产、负债与净资产;各项基本收入支出明细;各类项目收入、支出、结余情况等。附表主要内容是学校各类基金增减情况、人员情况、学生基本情况、固定资产基本情况等。

学校决算报表的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部门年度决算报表编制。

第十二条财务决算文字说明包括: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历史简要介绍;学科、专业设置情况;拥有国家及省部级实验室、研究基地情况;图书馆馆藏图书及学校编辑出版学术刊物情况;教职工人数及师资队伍情况(包括院士、教授及引进高层次人才等);各类在校学生人数。

(二)年度事业计划完成情况和效益情况。主要包括:本科生、研究生招生及毕业情况;本科生及研究生资助情况(包括资助比例、资助标准、资助金额等);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学科建设情况;本科生教育情况;研究生教育情况;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科研平台及实验室建设情况;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当年科研项目结题情况;国际合作项目、教师对外交流情况、学生对外交流情况等。

(三)年度综合财务情况分析。主要包括:年末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年末财务指标分析等。

(四)年度财务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年度财务工作开展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意见建议。

(五)下一年度财务工作计划。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财务决算的编报

第十三条年度决算工作布置。

接到教育部关于编制年度决算的通知后,召开决算工作布置会;学校印发《年度决算工作安排通知》,在校园平台发布。

第十四条年度决算编报。

(一)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前做决算编制准备工作,对本单位经济事项进行清理,编写本单位财务总结报告。

(二)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准确提供财务决算所需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

(三)财务部门和独立核算单位在对全年账务进行充分检查、分析和清理的基础上,做好年终结算和结账工作。

(四)在完成年终结账的基础上,财务部门和独立核算单位编制财务决算报表。财务部门负责将独立核算单位决算并入学校财务决算。

(五)财务决算应当根据完整、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任何人不得随意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决算报表的有关数据。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提供的财务总结和文字资料应能反映本单位及学校整体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财务决算报表应报送学校主管领导和校长审核签字后才能报出。财务决算必须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出。

第十七条财务决算应按照教育部要求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对外公开。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