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 信息公开事项

信息公开事项

中央美术学院市内交通费报销办法

中央美术学院市内交通费报销办法

央美院发【2017】79号    2017年5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公务用车改革需要,合理解决学校工作人员因公所产生的市内交通费报销,明确标准,强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工作人员。其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报销的市内交通费计入学校公务交通费,教学教辅及科研机构工作人员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报销的市内交通费不计入公务交通费。行政管理部门所包含的范围由学校统一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内交通费包括:

(一)从办公所在地到公务(业务)办理地往返乘坐出租车、公交车和地铁等收费性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交通费用。

(二)由学校或部门安排在工作日加班至晚上9点后或法定假日加班从加班地到住地往返乘坐出租车、公交车和地铁等收费性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交通费用。

第四条工作人员到所在城市以外地区(或远郊区县)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以及到机场、车站、码头的往返交通费属于差旅费报销范围,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二章经费支出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行政管理部门公务交通费

(一)公务交通费支出实行经费项目和人均定额控制。各部门发生的公务交通费只能在部门办公经费中报销,人均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

(二)各部门专项业务费、财政专项经费和其他专项经费一律不得报销上述交通费。

(三)为了节约费用支出,方便公务出行,经所在部门批准,工作人员可报销部分城市“一卡通”充值费用,但每人每年不得超过300元。由各部门自行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六条教学教辅和科研机构业务交通费

教学教辅科研机构发生的出租车、公交车、地铁费等原则上根据业务需要在本单位创收收入中报销,从专项经费和科研经费中报销的按有关经费管理规定和预算执行。

第三章报销方法和要求

第七条市内交通费报销要从严审核,据实报销。报销时必须填写《市内交通费报销清单》,按照事由和时间顺序填列,并按相同顺序粘贴票据。报销事由应清晰具体,不得以公事外出、办理公务等代替。

第八条实际付款金额如果小于票据载明金额时,应在该票据显著位置注明实际付款金额,财务部门按实付金额据实报销。

第九条市内交通费应由个人先垫支,再报销,财务部门一律不办理借款。

第十条各单位(项目)应将市内交通费收集整理后集中报销,原则上每月只报销一次。所报费用打入报销人银行卡,一律不支付现金。

第十一条市内交通费应在事发后1 个月内报销,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当年度发生的交通费必须在次年寒假前完成报销,否则,一律以自愿放弃报销对待。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自驾或租车办理公务,符合差旅费报销规定的,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不符合的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对没有按照规定内容填写《市内交通费报销清单》和粘贴票据的报销单,不予报销;不符合税务票据要求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对于含有连号出租车票、假发票或其他明显的违反财务规定的票据,整张报销单不予报销。外出连续办事,禁止请出租车等候,单程出租车票原则上不得超过160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有关报销细则,严格控制一般性交通费支出,保障教学科研任务所必需的支出。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经费定额从2017年1月1日算起。


 

附件:

关于《中央美术学院市内交通费报销办法》中行政管理部门的界定

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组织部(统战部)

宣传部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

安全稳定工作部(保卫处)

人事处

财务处

发展规划处

教务处

招生处

科研处

协同创新办公室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国际合作办学管理处

审计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

综合管理办公室

基建处

燕郊校区管理处

离退休工作处

校工会

校团委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

网络信息中心

教学资源管理中心

       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