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美术学院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中央美术学院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央美院发【2014】28 号 2014年5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计划的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必须事先申报计划,并填写《中央美术学院外宾接待审批表》,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学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五条学校外宾接待费用只能从下列预算中列支:
(一)学校专项外宾接待经费: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主要用于以学校名义邀请的外宾接待支出,该部分经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作为项目单位统一管理。
(二)各院系经费:指各院系预算拨款和创收经费中经批准可用于业务接待的部分,用于以院系名义邀请的外宾接待支出。
(三)各项目经费:指学校科研经费和其他专项经费中经批准或按规定比例可用于业务接待的部分。
各单位只能在上述经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外宾接待原则上“谁邀请,谁负担经费”。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第七条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参观游览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九条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且只能安排标准间。
(二)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十条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每人每天一般不超过300元。
第十一条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食堂,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外宾单次来访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
第十二条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尽可能使用学校车辆,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限于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赠礼1次,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赠礼标准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
(四)对访问我校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等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宴请时,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七条陪同外宾赴外地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公杂费等开支标准执行我校差旅费的有关管理规定。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八条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者,经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接待过程中存在铺张浪费、奢侈奢华行为的;
(四)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五)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六)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我校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现行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