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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事项

中央美术学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中央美术学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央美院发【2017】26号    2017年3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银行账户管理,维护学校经济秩序,确保学校资金安全,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4〕19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210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级银行账户和独立核算二级单位银行账户。

第三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四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学校及独立核算二级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年检手续,并负责对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和开立

第五条学校开立的银行账户根据国家规定分为基本存款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的银行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一经确定,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

(二)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是学校用于办理财政部门授权学校支付额度内的转账结算、现金支付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专用存款账户是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四)一般存款账户是学校在基本存款账户外,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学校应按就近、方便、优质服务的原则,在国有、国有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七条学校选择开户银行,要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方式。

第八条学校开设银行账户除贷款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教育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九条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按规定程序向教育部和财政部门报送申请报告、申请表,说明开立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等,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学校收到教育部和财政部门的批复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银行办理开立账户手续。

第十一条开立银行账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账户开立情况向财政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财务部门应规范银行账户的管理,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开立银行账户,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三条学校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一)学校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学校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或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教育部和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十四条学校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重新办理开户的审批、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十五条学校银行账户有使用期满的必须销户,并按要求报送财政部门和教育部备案。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财务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学校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银行账户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掌握有关业务办理程序和要求,清楚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情况,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认真履行对学校银行账户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学校应适当控制在银行开设账户的数量,防止账户过多过滥。学校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给校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十八条学校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

第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对独立核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独立核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和独立核算单位应加强银行账户的印鉴管理、票据管理和对银行账户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和独立核算单位应设置银行日记账,及时与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按要求严格履行银行对账单“双签”制度,确保银行账户和学校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和银行账户管理人员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银行账户年度审检,认真接受上级部门开展的实地抽检,并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对各个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要事项时,财务部门和独立核算单位应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资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