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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事项

中央美术学院银行支票管理办法

中央美术学院银行支票管理办法

央美院发【2017】88号    2017年6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支票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和独立核算二级单位财务部门签发的银行支票。

第三条财务部门和支票领用单位必须依法签发、保管和使用银行支票。

第二章支票的购买和保管

第四条银行出纳从银行购回空白支票,首先要按照支票号码顺序在财务软件支票管理系统或支票登记簿中进行登记,然后启用。

第五条从银行购买未使用的空白支票应存放在保险柜内,严防支票遗失和被盗。一旦发现支票丢失、被盗,应立即查找,及时向财务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汇报,并向学校保卫部门反映,迅速办理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并请银行和收款单位协助防范对学校资金造成损失。

第六条支票领取人员必须对所领取的支票予以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不准折叠。

第三章支票的签发和领用

第七条财务部门办理支付业务应当优先使用银行汇款和公务卡结算方式,尽量减少支票结算。特殊情况申请使用支票结算的应经会计核算负责人同意。

第八条银行出纳应当依据记账凭证签发银行支票,特殊情况需要先签发支票后编制凭证的应经会计核算负责人同意。银行出纳应核对后准确填写开票日期、收款单位、支票用途、用款金额等支票信息,然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交给支票领用人。

银行支票必须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也不得将印鉴全部交给银行出纳一人保管、盖章。

第九条支票领用人必须是支票使用人或各单位指定经办人。财务人员有权要求经办人员出示其身份证明。

第十条领用支票时,经办人员应当按照财务人员要求在支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签字负责,并对支票存根、票面内容、记账凭证等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支票存根由银行出纳粘贴在记账凭证上,并按交接要求转制单人员编制记账凭证。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先签发支票后编制凭证时,领用人应当提供“借条”,经会计核算负责人批准后签发支票。支票签发后,银行出纳在“借条”上签字并将支票存根粘贴在“借条”上,按交接要求转制单人员编制记账凭证。制单人员应当督促支票领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原始凭证。

第十三条支票必须在支票签发有效期内(十天)办妥结算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支票领用人必须将逾期支票交回财务部门注销,否则不予重新办理支票。

第十四条签发现金支票应遵守现金结算管理制度,严禁用现金支票支付现金结算范围外的应付款项。

第四章限额支票的管理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签发限额转帐支票。对收款单位不确定或金额无法准确预计的急需支出,经会计核算负责人批准后可“借用”限额支票。其中:日期、用途、限额必须填列,收款单位尽量填明,并按批准的金额在小写金额处用人民币符号“¥”封顶。

第十六条支票领用人必须对限额转账支票视同现金保管,确保万无一失。因支票领用人违反规定或工作疏忽造成学校资金损失的,应由支票领用人负责追回。追不回的由支票领用人赔偿,并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支票领用人必须保证支票所付金额和取得发票金额一致,发票金额少于实际支出金额的,由支票领用人负责补开发票或索回差额,否则,支票领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限额支票必须于使用后三日内到财务部门报账,以便财务人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银行出纳对限额支票应进行特殊登记和管理。每月20日后一律不签发限额转账支票。

第五章支票作废的处理

第二十条支票作废的登记

(一)银行出纳将过期、作废的支票加盖“作废”戳记或书写“作废”字样,并按规定进行保管;在支票登记簿注明“作废”或“作废, 换××号”;在新支票根上注明“××号换”。

(二)制单人员在原支票根上注明“作废”或“作废, 换××号”。

(三)以上登记应当签名负责。

第二十一条支票作废的处理

(一)支票交给领用人前作废的处理。

由于银行出纳书写错误、领用人提供信息有误等,在支票交给领用人前造成作废的,由银行出纳进行登记。

(二)支票交给领用人后作废,在月末银行对账前申请补办的处理。

银行出纳应按要求进行登记,并按交接程序将新支票存根转制单人员,由制单人员将新支票存根粘贴于会计凭证原支票存根处,并进行登记。

(三)支票交领用人后作废,在月末银行对账前未申请补办的处理。

银行出纳和对账人员在月末对账时发现银行支票已跨月未达时,应作如下处理:

以对账结果为附件,经会计核算负责人签字后红字冲销原凭证,并在摘要中说明“××单位支票作废冲××号凭证”,“××单位支票作废冲××号凭证,转应付”等,银行出纳和制单人员同时进行有关登记。属预付款支出的直接冲销,属报销款支出的转为应付款。

支票领用人将作废支票退还银行出纳后才可办理新支票领用手续,补办支票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央美术学院银行支票管理规定》(院发〔2006〕3号)和《中央美术学院关于银行支票管理的补充规定》(院发〔2009〕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