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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事项

中央美术学院应付及预收款管理办法

中央美术学院应付及预收款管理办法

央美院发【2017】38号    2017年4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资金管理和监督,正确反映学校财务活动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财务部门和二级单位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独立核算二级单位会计机构和人员不属学校财务部门委派的,要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应付及预收款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章应付及预收款内容

第三条应付及预收款是学校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或学校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的各种款项。是学校在结算中发生的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负债。主要包括:应付款项、预收账款、暂存款项、应缴款项和长期应付款。

第四条应付款项指学校购买材料、设备、货物等已经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或全额支付形成的应付款,应付学校职工工资、福利费和学生奖助学金等。

第五条预收账款指学校按合同(协议)规定预收尚未结算的款项。

第六条暂存款项指学校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押金、保证金和尚未确定为收入的到账资金等。

第七条 应缴款项指学校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应缴社会保险金等应缴款项。

第八条 长期应付款指学校发生的偿还期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如以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等。

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管理责任

第九条学校各单位及个人要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办理应付预收款支付和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挂账。年终决算前必须对所负责的应付及预收款项进行核对、清理。

第十条学校财务部门及财会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对应付及预收款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要求和学校应付预收款核算内容,科学、合理地设置明细科目和业务处理流程进行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核算。应落实岗位职责,对各类应付预收款项进行日常核对、检查和定期清理,避免应付预收款的长期挂账和会计信息失真。

第十一条各业务管理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对应付预收款项的管理,各自建立各类应付预收款项备查账,建立规范有效的业务办理流程,落实专人专岗负责制,及时对应付预收款进行登记、核对和收入确认工作,保证会计记录的准确、完整。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办理结算业务,严格控制资金挂账,维护学校利益和信誉。

第四章应付预收款管理

第十二条对学校购买材料、设备、货物等已经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或全额支付形成的应付款,以及预收合同款,由业务单位登记备查账,并主动和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原则上至少每季度核对一次,年终决算前必须进行核对和清理。

第十三条对应付职工工资、福利费,应付学生奖助学金,以及应缴所得税、应缴社会保险等,由工资核算人员和收费管理人员进行登记,每月主动和账务核算人员进行核对,保证每笔账务记录和应付款余额的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对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等,由收费管理人员和相应业务人员进行记录,每月主动和账务核算人员进行核对,保证每笔账务记录和应缴款余额的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对学校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押金、保证金等暂存款项,各业务单位要进行备查账记录,并主动和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原则上至少每季度核对一次,年终决算前必须进行核对和清理。

第十六条对应退学生学费住宿费、应退职工住院押金等暂存款项,分别由收费管理人员和医药费管理人员进行记录,每月主动和账务核算人员进行核对,保证每笔账务记录和应缴款余额的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对学校收到的无法确认收入项目的资金,账务处理人员应根据银行入账凭证记入暂存款有关明细科目,并在校园网平台和财务工作群中进行公示,尽可能根据有关信息督促业务单位办理认领入账手续。有关单位业务人员应按照本单位当年收入计划,及时认领到账资金,并提供相关凭证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公示6个月后仍不办理认领手续的,财务部门经请示校领导批准后,将到账资金确认为学校其他收入,不再接受业务单位的认领申请。

第十八条 对偿还期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应记入长期应付款科目。

第十九条 为提高记录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有条件的单位要使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备查记录,不能实行电子化管理的要建立手工备查账,并作为重要的工作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财会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应付及预收款项账务核算和备查记录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超过3年以上长期挂账或债权人破产、死亡等造成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应及时进行清理,逐项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学校审批后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