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美术学院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办法
中央美术学院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办法
央美院发【2017】37号 2017年4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资金管理和监督,保证学校资金的流动和安全,防止坏账的产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财务部门和二级单位应收及预付款的管理。独立核算二级单位会计机构和人员不属学校财务部门委派的,要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应收及预付款进行严格管理。
第三条应收及预付款是学校应收未收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如,应收或预付合同款、预付住院费、零星采购借款、差旅费借款、人员经费借款及各种垫付款等。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及个人要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五条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及财会人员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的管理,及时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进行催收、催交、催报,定期对应收及预付款进行清理,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坏账,避免学校资金损失和会计信息失真。
第二章应收款项的管理
第六条应收款项是学校应该收取但由于各种原因尚未收到的款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贷学金、房屋出租费、代垫水电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
第七条对全校学费、住宿费以及贷学金等应收款项,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实行明细管理,并明确内部岗位和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学生管理部门和各教学单位有责任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学生应收款项的管理工作,按照学校有关收费政策和制度,办理催收、缓收、免收等手续,对无故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的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八条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确认时间和条件及时确认应收款项,在学校账务中进行记录和处理。为提高准确性和及时性,有条件的要使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不能实行电子化管理的要建立应收款项备查账,并作为重要的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九条各业务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各自建立各类应收款项的备查账,并及时进行登记、催收催交。要采取各种措施及时收回应收款项,堵塞各种漏洞,维护学校利益。
第三章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十条预付款项是学校暂时预付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如预付的各类合同款、零星采购借款、差旅费借款、备用金等。预付款通常以借款的方式产生(本章统称借款),需要借款人取得消费凭证及时报销或退回所借款项。
第十一条 借款应当遵守预算控制原则,不得办理无项目、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借款,较大金额的借款必须事先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
第十二条 借款应当遵守公款公用原则,除住院费外,学校原则上不对个人借款。
第十三条 借款项必须一事一办,专款专用。每一事项都应单独办理借款手续,不得将多项事由合在一起办理手续,不得相互挪用。
第十四条 除极特殊情况外,申请借款必须由经办人登录学校网上报账系统或合同管理系统,认真、完整填写单据,准确写明收款单位、项目、用途、借款人、预计还款日期等。除住院费、差旅费等有明确借款人的费用外,其他借款一般以经办人为借款人。
第十五条 经办人必须在借款单上签字,必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或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并按学校经费支出审批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以下事项不办理借款:
(一)不签订分期付款合同的设备购置或修缮工程,货未验收或工程未结算审计前不办理借款,原则上应先开票,再付款。
(二)1000元以下的现金不办理借款。
(三)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
第十七条 借款应当遵守按时结清的原则,前款不清,后款不借,严格控制长期挂账,避免债权关系混乱。借款人、经办人原则上应于借款到期或出院、出差返回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人员费借款、学生奖助学金借款,凭个人签收单在两周内办理报销冲账手续;各种借款因故没有实际支出的,应及时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八条 除特殊原因外,一般借款应“当年借款,当年还清”,以便完整反映本年度的实际支出,编入本年度决算。每年12月份原则上只办理还款报销手续,不再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九条 凡超过借款归还期限,财务部门发出催报通知后一个月内仍不办理结算手续的,学校将从次月起扣发借款人工资或其他收入(包括离退休人员)。借款在2000元以下的一次扣清,2000元以上的每次最低扣2000元,直至所扣款项能抵冲借款。借款人还清(冲销)借款后,学校退还所扣款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算借款的,借款人应事先写出报告,说明原因,明确延期天数,经本单位负责人或经费负责人签字,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条 对借款后长期不办理报账手续,无故长期占用学校资金或借款挂账较多、时间较长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财务部门可暂停该单位或相关项目后续借款。长期无故不报账的,除扣发借款人工资收入外,将与单位目标责任考核挂钩,影响该单位预算经费及其他经费的拨付,并追究借款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四章应收及预付款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应收及预付款的管理,要定期进行清理,出现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学校财务部门报告。各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借款人、业务经办人等对应收及预付款的收回和结算负有连带负责。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的清理工作,要采取专项清理、日常清理、定期清理等措施,严格控制应收及预付款总额和占用时间。要完整准确记录应收及预付款信息,加强账龄分析,及时向责任部门发出催收通知。对大额的较长时间挂账的要重点进行清理。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经办人必须是在学校人事部门正式备案的在岗人员(包括返聘人员),各单位、项目自行聘用人员或学生不得作为借款人或经办人办理借款手续。有科研项目的研究生只能作为本人项目的借款人或经办人。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调动、退休和解除合同,以及学生毕业、休学等,经财务部门确认已无借款和应收款项时,人事、教学、学工等部门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审计纳入到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并按要求对欠款较多、时间较长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坏账的核销
第二十七条在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支付应收款项或结清预付款时,学校有可能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损失。对长期挂账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程序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未经批准,财务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账损失。
第二十八条出现以下情况时经批准可以确认为坏账:
(一)因债务人破产、撤销原因,依照法律清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
(二)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
(三)经财务部门和责任单位多次催收,债务人逾期三年仍未能履行义务,且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经批准可列作坏账的应收及预付款。
第二十九条对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经学校和主管部门批准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 对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学校财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作备查登记,并保留追索的权利,一旦重新收回,应及时入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美术学院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央美院发〔2014〕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