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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中央美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央美院发【2017】77号     2017年5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保障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是学校根据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事业发展和各项工作目标的反映。学校预算分为上报教育部的部门预算与校内实施的年度预算。校内预算由校级预算和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学校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学校预算应当遵守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校级预算和各单位预算应当建立跨年度平衡机制。

第五条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经批准的预算,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各项支出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党委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和重大预算调整方案。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学校预算草案和重大调整方案;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权限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学校和各单位预算的执行。

第八条 学校领导负责所分管单位和分管业务的预算管理,审核分管单位、分管业务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落实收入实现目标,提升各单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预算编制、审核、执行等具体工作,向教育部报送学校预算和决算,向学校领导和有关会议报告学校及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的各项政策、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本单位及所管业务的各项收支预算;及时向学校财务部门和主管领导报送预算;组织和监督本单位预算执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和教学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各职能部门,还应按其职责分工为学校预算编制提供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保障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各单位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草案应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按规定报学校批准。

第三章预算编制内容和方法

第十二条学校预算包括基本经费收支预算和专项经费收支预算。

第十三条基本经费收入预算

基本经费收入是指学校取得的可以按照需要自主分配和安排的经费,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如生均拨款等)、学费住宿费收入、培训费收入、非限定性捐赠、其他非限定性收入等。

基本经费收入预算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财政拨款政策、学费收取标准,以及各单位提供的创收计划和基础数据汇总编制。

第十四条基本经费支出预算

(一)基本经费支出主要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所必需的支出。学校基本经费支出实行校内项目预算管理,即学校设置一定的校内项目将基本经费分配到各单位管理和使用。

(二)预算分配的基本模式:定额标准拨款+校内专项拨款+创收分成。其中:

行政公务支出和常规教学经费一般采用定额标准拨款方式,如,生均拨款标准、人均经费标准、工作量标准等,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管理方法。

校内专项拨款分为经常性业务费和一次性业务费。经常性业务费是各单位开展常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而设定的各类专项支出;一次性业务费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建设需要及年度工作任务安

排的经常性业务费之外的专项经费。校内专项拨款采用“按项目核定,专款专用”的管理方法。

创收分成是各单位按照学校的办学需要及政策规定取得的培训费及其他创收收入的返还部分,主要用于创收支出及弥补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的不足。

(三)编制基本经费支出预算可适当预留机动经费,用于年中没有预算的临时支出。各单位在工作中发生必须支出的款项,但没有包含在年初预算中,经履行相应的程序,可以使用机动经费安排。

(四)在年度预算收入不足时,学校应制定增收节支计划或动用学校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但学校应保持事业基金稳定增长,保障和防止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预算内容

专项经费是指学校在基本经费之外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要求单项核算、专款专用的经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中央财政专项经费。目前包括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基本科研业务费、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捐赠配比资金、管理改革等绩效拨款等。

(三)地方财政专项经费。包括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经费、北京高校“高精尖”创新中心专项资金、其他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等。

(四)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五)限定性捐赠专项资金。

(六)其他有特定用途,要求单项核算、专款专用的经费。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预算编制

(一)专项经费预算根据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资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收支范围要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合同(协议)和资金下达部门的管理要求,科研项目预算由课题组按照有关制度或合同(协议)进行编制,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在学校编制年度预算时,科研管理部门要根据科研工作计划或项目申报情况合理预测经费收入和支出规模,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基本建设项目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的,根据立项批复的情况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不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的项目,根据学校批准的项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在经费批复前,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基建计划合理预测经费收入和支出规模,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到具体项目的,应按有规定的申报程序、预算方法等进行编报,并组织好项目“筛选”、论证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预算控制数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上级部门暂时只进行额度控制,学校可以进行自主分配的专项,要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原则上在接到项目预算控制数的1个月内完成经费分配和预算编制,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对于主管部门尚未批复的专项,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工作计划合理预测经费收入和支出规模,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其他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单位根据项目申报、商谈进展情况和相关工作计划合理预测经费收入和支出规模,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二)各业务管理部门和教学、教辅、研究单位,要紧紧围绕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编制工作,要提前做好项目准备,促进和完善学校“项目库”建设,充实学校项目储备。要规范和完善项目立项依据、可行性研究、预算需求和绩效目标等,必要时组织项目论证,切实提高项目质量。

第四章预算编制和批准程序

第十七条学校年度预算方案编制时间原则上从每年的6、7月开始,到下年的3月底前结束。预算编制和批准基本程序为:

预算准备→预算布置→各单位预算草案→财务汇总平衡→学校领导审核→学校预算草案→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批准

(一)每年的6、7月,财务部门按照教育部“一上”预算工作要求,组织各单位填报相关数据,完成预算的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根据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事业发展计划,考虑增减变动因素,完成教育部“一上”预算申报工作。

(二)每年9月,召开校领导办公会,根据学校下年度工作计划,研究确定学校内部预算经费的支持重点;确定内部预算编制政策、经费分配方法及标准是否需要改进或调整;审核各单位经常性业务费项目的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确定下年度预算编制的总体架构等。

财务部门按照校领导办公会的要求,布置校内预算编报工作。各单位根据学校要求及本单位下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并按时将经常性业务费预算上报财务部门,一次性业务费预算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核。一次性业务费原则上在保证资金用途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在各专项经费中安排。

(三)每年11至12月,财务部门接到教育部下达的“一下”控制数后,一方面按要求编制上报教育部的“二上”预算,另一方面对各二级单位的预算草案进行汇总、审核,经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后,对学校各项经费的收支进行综合平衡,并将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报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审核。

(五)每年1月,财务部门根据学校领导审核意见修改后,将年度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预算草案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六)每年3月底前,学校基本经费预算和各专项经费预算原则上应编制完成并下达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年度预算未批准前,财务部门可以参照上一年度同期支出数额先安排部分行政费用、常规教学经费和经常性业务经费。在预算编制期间急需的一次性专项支出,由各单位采用“一事一报”的方法报学校领导或会议批准实施,批准的项目列入学校和单位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各类专项经费的申报、评审时间和上述时间不一致的,应按要求的时间和程序编制预算,各业务管理部门或业务所在单位应根据项目控制数或合理预计数将项目收入和支出编入学校预算方案。

第五章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预算,履行预算管理职责,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及时、足额收取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各单位的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 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要对教学经费、创收经费和其他大额专项经费,在单位内部细化支出预算,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全校预算的具体实施工作,应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收入和支出管理,不得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预算资金的支付,要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的支付,必须符合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

第二十四条 基本经费当年未执行完的,除院(系)包干经费和创收经费外,其他经费原则一律收回学校,特殊情况经批准的可结转下年使用;中央财政专项经费原则上应当年完成,因特殊原因无法执行或无法完成的,各单位应于当年9月末前将结余资金交回学校,由学校按照规定调剂使用。无法完成又不及时交回学校,造成学校无法调剂使用,影响学校专项绩效评价或经费拨款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科研项目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协议或资金下达部门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六章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预算约束力,预算方案经批准后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在执行中出现影响各单位或学校预算方案的特殊情况时,经履行规定程序,可以对各单位预算方案或学校预算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常规教学经费、创收经费等包干经费的使用用途需要调整,不涉及增加或减少单位预算总支出的,由各单位按照“三重一大”等决策程序自主调整。需要报学校备案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专项资金和校内专项业务费需要增加(包括增加项目)或减少(包括减少项目),以及项目间调剂或项目支出用途调整的,由各单位提出调整申请,详细说明调整原因、项目和金额,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3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30万元(含)以上的需报校长审批。涉及到大额资金需求的,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经批准增加的支出优先在未分配的专项经费中安排,专项经费不能安排的,从预留机动经费中安排。

第二十八条 出现学校预算方案需要调整的情况,如学校预算总支出需要增加或减少的、预算机动经费需要调整的、预算安排的重点专项支出数额需要调整的等,由财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各部门上报的预算调整申请,根据学校财力情况和预算管理政策提出调整方案,按照预算审批程序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要求,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调整,要逐级呈报审批。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的程序批准,各单位不得私自做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第七章预算监督

第三十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对学校的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预算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财务部门定期对预算收支进行分析、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随时向校领导报告。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负责人应对预算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并对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负责。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接受业务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有关预算的检查监督,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落实有关检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预算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财务部门负责建立预算执行查询系统,保证各单位随时查询本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批准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央美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院发〔2006〕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