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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中央美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推进精准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认定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范围为我校符合上述情况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认定机构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助学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或工作室)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含同宿舍学生)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工作室)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工作室)总人数的10%。

院系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是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每次认定工作开始前都要将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院系、班级(或工作室)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认定标准

(一)参照北京市和生源地物价水平、当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次。

(二)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单亲家庭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证明);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家庭低保证明);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特困家庭证明);

4、孤残学生(孤儿证明、残疾证明等);

5、烈士子女(烈士证);

6、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别情况的;

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2、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别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3、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的;

4、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5、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或资格复查过程中存在虚报信息的;

6、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连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当年家庭所在地政府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证明有效)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向辅导员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申请。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

(二)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级(或工作室)认定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积极利用大数据(数字化校园、一卡通等)信息多渠道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的实际生活情况,召开认定评议会,讨论提出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签署意见后,报所在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三)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院系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实名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助学中心提请复议。助学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四)学生工作部助学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如学生遭遇突发情况,急需救助,可随时申请认定,认定程序如上。

第七条  监督与管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复查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春季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级(或工作室)认定评议小组开展资格复查工作,并填写《中央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查评议表》(附件3),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无误后将其与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一同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助学中心。

(二)学校和院系不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家庭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央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给予处分。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贫特困生建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中央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查评议表

 

中央美术学院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