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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中央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学校学术治理体系,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中央美术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机构,对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促进学校各学科专业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服务学校发展战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包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为25-27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系、所)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院(系、所)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全体教师民主推荐候选人,经全体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会议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及副主任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组研究具体学科门类的学术事务,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各学院(系、所)教授会议承担相应学术职责。各学科组根据学术委员会制定的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第八条 日常办事机构与经费

(一)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和学术秘书若干名。秘书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二)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与决定由秘书处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三)学术委员会在学校网站设立专栏,依据学校信息管理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四)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在校内聘请资深教授担任顾问,就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咨询。顾问年龄一般不超过80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者,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进行谈话,两次无故不参加全体会议者,视为主动辞去委员职务。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特邀委员根据学术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科、教学、学术研究、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对外交流合作等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

(三)审议人才选拔及培养标准以及学位授予标准。

(四)审议教学及学术研究岗位设置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标准。

(五)审议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六)评定学校教学、学术研究成果和奖励。

(七)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八)就学校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供咨询。

(九)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时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  在两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开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主任会议的召开由主任、副主任协商确定。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参加者为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可列席会议。主任会议可以根据会议讨论事项邀请学校党政部门相关领导列席进行咨询与讨论。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对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制定及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应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通过后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5年6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