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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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校师生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师生安全和校园稳定。

第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信息公开工作,1名副校级领导分管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监督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推进、指导、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全校信息公开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主动公开信息,二级院系配合,共同参与其他相关工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保密审查规范进行保密审查;监察处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学校制定了《中央美术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及分工表》,包括学校基本信息,招生考试信息,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人事师资信息,教学质量信息,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学风建设信息,学位、学科信息,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其他信息,共计10大类,50条公开事项。

第八条 其他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学校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学校保密工作范围之内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工作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统筹、管理、协调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二)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推进、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考核;

(六)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统筹其他上级要求的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一)具体承办本部门信息公开事宜;

(二)及时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信息; 

(三)对拟公开的信息递交部门负责人进行保密初审;

(四)按月填报并提交《中央美术学院各部门信息公开内容统计上报表》;

(五)配合学校办公室做好信息公开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配合学校办公室做好信息公开网站的建设、更新与维护工作。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主页及相关网站;

(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中要求公开的信息必须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完善;

(三)校报、校刊、校内广播、微博、微信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

(四)文件、简报、年鉴、会议纪要;

(五)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六)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确定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自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 学校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五章 信息公开申请程序

第十七条 除规定的各职能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应登陆中央美术学院信息公开网下载并填写申请表格,将申请表格与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寄送至中央美术学院办公室。

第十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职能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于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凡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国家和教育部的监督检查。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学校领导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学校监察处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各职能部门配合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教育部。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或职能部门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检监察处、校长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职能部门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委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如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应严格按照《中央美术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进行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央美术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